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2025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军队医疗机构配制假劣制剂的,责令停止配制,没收违法配制的制剂和违法所得,吊销相关制剂批准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吊销军队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10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