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2004年) 第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2004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军队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有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药品购进记录应当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货数量、购进价格、购货日期以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内容。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