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2004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军队用于防治战伤和军事特殊环境引发疾病的药品,为军队特需药品。军队特需药品的研究、审批、配制、供应管理办法由总后勤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