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2004年)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2004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军队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当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对符合配制制剂条件的,总后勤部卫生部或者军区联勤部卫生部应当予以批准,并发给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军队医疗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