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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办法(2000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军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聘用地方医师,必须经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审核。所聘用人员必须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聘用单位出具证明,到原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交回原医师执业证书,由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办理执业注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