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办法(2000年)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办法(2000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军队医师除应当履行《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二) 履行军队医师职责,尽心尽责地为部队服务,为伤病员服务; (三) 学习平时、战时卫生勤务和卫生防疫知识,提高战伤救治技术水平,完成平时、战时卫生勤务保障任务; (四) 指导部队开展战伤救治训练,对军队人员进行健康教育。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 第十一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