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办法(2000年)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办法(2000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军队的医师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总后勤部主管。 军队各级政治机关、后勤(联勤)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级医师的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