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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1999年) 五、

五、 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一) 年满55岁的; (二) 服现役满30年的; (三) 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特等、一等伤残等级的; (四) 服现役期间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并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军以上卫生部门鉴定确认的。
(五)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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