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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1999年) 四、

四、 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转业安置:

(一) 服现役满10年的; (二) 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 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二等、三等伤残等级的; (四) 服现役未满10年,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四)项情况的; (五) 符合退休条件,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转业的。
(二)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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