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2003年) 九、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2003年) 九、 九、 本办法实施以前随军随队的未就业随军配偶,1998年1月1日至本办法实施前未参加养老保险的随军随队年限,可根据自愿原则,在本办法实施当年,个人按缴费基数11%的比例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并全部记入本人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补缴年限与本办法实施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八、 目录 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