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1999年) 二十、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1999年) 二十、 二十、 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人员和退出现役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士官的医疗待遇政策,由军队有关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五) 目录 二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