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1999年) 十九、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1999年) 十九、 十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 出具假证明,伪造公文、证件骗取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的; (二) 不按照规定转移和接收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的; (三) 贪污挪用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基金的; (四) 虚报冒领、不按照规定计发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的; (五) 其他违反本办法,妨害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工作的。 十八、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