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2018年) 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零一条 军人参加地方社会团体的组织及其活动,必须由具有审批权限的单位批准。参加活动后,应当及时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汇报。

军人不得与社会上的非法组织和非法刊物以及有关人员发生联系,不得组织或者参加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民间团体,不得擅自在地方学术活动中发表言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