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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实行警官警衔制度的具体办法(1988年) 四、

四、 下列单位的现役警官,符合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评定授予现役军官军衔范围的,评定授予警衔:

(一)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部、总队、院校; (二) 武警边防部队、消防部队、警卫部队; (三) 武警水电指挥部、黄金指挥部、交通指挥部及所属部队,武装森林警察总队。
(三)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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