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2004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十四条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开展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0日内,到信息产业部办理登记手续。 第六章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