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五章 罚则 第四十二条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十二条 第五章 罚则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信息产业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处3万元以下罚款。 引用法条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第五条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