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五章 罚则 第四十条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十条 第五章 罚则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未经行政许可擅自设置域名根服务器或者设立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擅自设立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信息产业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采取措施制止其开展业务或者提供服务,并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处3万元以下罚款。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一条 第五章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