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章 域名注册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域名注册 第二十六条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公布域名注册服务的内容、时限、费用,提供域名注册信息的公共查询服务,保证域名注册服务的质量,并有义务向信息产业部提供域名注册信息。 未经用户同意,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不得将域名注册信息用于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用途,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