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2015年) 10.

10. 增强金融服务功能。推动金融服务业对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全面开放,在加强监管前提下,允许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条件具备时适时在自贸试验区内试点设立有限牌照银行。对中小型金融机构实行差别化管理。在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加强有效监管前提下,允许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中资银行试点开办外币离岸业务。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动产融资业务,利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服务中小企业发展。支持商业保理业务发展,探索适合商业保理发展的外汇管理模式。开展人民币跨境再保险业务,培育发展再保险市场。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专业机构,开展巨灾保险试点工作。逐步允许境外企业参与商品期货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