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2022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截留、挪用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黑土地保护资金;
对破坏黑土地的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
其他不依法履行黑土地保护职责导致黑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遭受破坏的行为。
截留、挪用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黑土地保护资金;
对破坏黑土地的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
其他不依法履行黑土地保护职责导致黑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遭受破坏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