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202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2022年) 第七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国务院水行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发展改革、应急管理、林业和草原、文化和旅游、标准化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黄河流域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沙调控、防汛抗旱、水土保持、水文、水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生态保护与修复、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生物多样性保护、文化遗产保护等标准体系。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