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2022年) 第一百零八条
第一百零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
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等决定而未作出;
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不依法查处;
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