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2022年)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2022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船公司 第四条 经营高速客船的船公司应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资质。 第五条 船公司从境外购置或光租的二手外国籍高速客船应满足《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 船公司在高速客船开始营运前,应编制下列资料: 第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收到高速客船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已备案的高速客船名单和相关信息并及时更新,便于社会查询和监督。 第八条 高速客船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办理备案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备案变更。 第九条 经营高速客船的船公司应当建立适合高速客船营运特点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为防止船员疲劳的船员休息制度。 第三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