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2017年) 第七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2017年) 第七章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高速客船违反本规则经海事管理机构处罚仍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可责令其停航。 第三十条 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