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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2017年) 第六章

第六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一条 高速客船应在专用的码头上下旅客,如需使用非专用码头时,应经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同意。 第二十二条 高速客船应靠泊符合下列条件的码头: 第二十三条 高速客船对旅客携带物品应有尺度和数量限制,旅客的行李物品不得堵塞通道。严禁高速客船载运或旅客携带危险物品。 第二十四条 高速客船应每周进行一次应急消防演习和应急撤离演习,并做好演习记录;每次开航前,应向旅客讲解有关安全须知。 第二十五条 高速客船应建立开航前安全自查制度,制定开航前安全自查表并进行对照检查,海事管理机构可对开航前安全自查表进行监督抽查。 第二十六条 高速客船应当按规定办理进出港口手续。国内航行的高速客船应当按规定办理进出港报告手续。国际航行的高速客船可申请不超过7天的定期进出口岸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高速客船发生交通事故、遇险或人员落水,应采取措施积极自救,并立即向就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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