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18年) 第五章 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18年) 第四十八条 第五章 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四十八条 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经评定具备任职条件的,由高等学校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任。 高等学校的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由高等学校校长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