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18年)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18年) 第二章 第二章 高等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五条 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第十六条 高等学历教育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第十七条 专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本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四至五年,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三至四年。非全日制高等… 第十八条 高等教育由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 第十九条 高级中等教育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录取,取得专科生或者本科生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根据其修业年限、学业成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和博士。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根据社会需要和自身办学条件,承担实施继续教育的工作。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