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 第五章 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 第五十二条 第五章 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五十二条 高等学校的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以教学和培养人才为中心做好本职工作。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