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 第五章 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 第四十六条 第五章 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四十六条 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可以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不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公民,学有所长,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经认定合格,也可以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93)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