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1996年) 第五章 香港驻军人员的司法管辖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1996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香港驻军人员的司法管辖 第二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涉及香港驻军的机关或者单位的财产执行的,香港驻军的机关或者单位必须履行;但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不得对香港驻军的武器装备、物资和其他财产实施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