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2002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选举会议设总监票人一人、监票人若干人,由选举会议主席团在不是代表候选人的选举会议成员中提名,选举会议通过。总监票人和监票人对发票、投票、计票工作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