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2002年)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2002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选举会议选举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选举会议进行选举时,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应选代表名额的有效,多于或者少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作废。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