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2007年)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2007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选举会议成员十人以上联名提出。每名选举会议成员参加联名提出的代表候选人不得超过三十六名。 选举会议成员提名他人为代表候选人,应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提名信》。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