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2020年) 第三章 罪行和处罚 第三节 恐怖活动罪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2020年) 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罪行和处罚 第三节 恐怖活动罪 第二十五条 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即属犯罪,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罚金。 本法所指的恐怖活动组织,是指实施或者意图实施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恐怖活动罪行或者参与或者协助实施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恐怖活动罪行的组织。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