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2020年) 第二章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和机构 第一节 职责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2020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和机构 第一节 职责 第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应当就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事务向中央人民政府负责,并就香港特别行政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职责的情况提交年度报告。 如中央人民政府提出要求,行政长官应当就维护国家安全特定事项及时提交报告。 被引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十四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解释三、 第十条 目录 第二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