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2021年)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2021年) 四、 四、 选举委员会以下列方式产生: (一) 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政协委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香港委员、立法会议员、大学校长或者学校董事会或者校务… 除第五界别外,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政协委员也可以在其有密切联系的选举委员会其他界别分组登记为委员。如果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或者香… (二) 宗教界界别分组的选举委员会委员由提名产生;科技创新界界别分组的部分委员(15席)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香港院士中提名产生;会计界界别分组的部分委员(15席)在… (三) 除本款第一、二项规定的选举委员会委员外,其他委员由相应界别分组的合资格团体选民选出。各界别分组的合资格团体选民由法律规定的具有代表性的机构、组织、团体或企业构成… 上款规定涉及的选举委员会委员的具体产生办法,包括有关界别分组的法定机构、咨询组织、相关团体和合资格团体选民的界定、候选人提名办法、投票办法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以… 三、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