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年) 第九章 附则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年) 三、 第九章 附则 三、 二〇〇七年以后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 二〇〇七年以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如需对本附件的规定进行修改,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 附件三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下列全国性法律,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