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年) 第九章 附则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年) 二、 第九章 附则 二、 立法会对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 除本法另有规定外,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对法案和议案的表决采取下列程序: 政府提出的法案,如获得出席会议的全体议员的过半数票,即为通过。 立法会议员个人提出的议案、法案和对政府法案的修正案均须分别经功能团体选举产生的议员和分区直接选举、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议员两部分出席会议议员各过半数通过。 (二)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