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年) 第六章 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 第一百四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保留原有的专业制度的基础上,自行制定有关评审各种专业的执业资格的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年)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已取得专业和执业资格者,可依据有关规定和专业守则保留原有的资格。 第六章 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 第一百四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保留原有的专业制度的基础上,自行制定有关评审各种专业的执业资格的办法。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已取得专业和执业资格者,可依据有关规定和专业守则保留原有的资格。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