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年) 第五章 经济 第四节 民用航空 第一百三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经中央人民政府具体授权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年) 不涉及往返、经停中国内地而只往返、经停香港的定期航班,均由本条所指的民用航空运输协定或临时协议予以规定。 第五章 经济 第四节 民用航空 第一百三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经中央人民政府具体授权可: 不涉及往返、经停中国内地而只往返、经停香港的定期航班,均由本条所指的民用航空运输协定或临时协议予以规定。 (三) 目录 第一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