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年) 第五章 经济 第四节 民用航空 第一百三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经中央人民政府具体授权可: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年) (二) 第五章 经济 第四节 民用航空 第一百三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经中央人民政府具体授权可: (二) 谈判签订新的民用航空运输协定,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并以香港为主要营业地的航空公司提供航线,以及过境和技术停降权利;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