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年) 第五章 经济 第一节 财政、金融、贸易和工商业 第一百一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年) 第一百一十六条 第五章 经济 第一节 财政、金融、贸易和工商业 第一百一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为单独的关税地区。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参加《关税和贸易总协定》、关于国际纺织品贸易安排等有关国际组织和国际贸易协定,包括优惠贸易安排。 香港特别行政区所取得的和以前取得仍继续有效的出口配额、关税优惠和达成的其他类似安排,全由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 第一百一十五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