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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年) 第九十三条

第九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在香港任职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均可留用,其年资予以保留,薪金、津贴、福利待遇和服务条件不低于原来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