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年)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三节 立法机关 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年) 第七十二条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三节 立法机关 第七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会议; (二) 决定议程,政府提出的议案须优先列入议程; (三) 决定开会时间; (四) 在休会期间可召开特别会议; (五) 应行政长官的要求召开紧急会议; (六) 立法会议事规则所规定的其他职权。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