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年) 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一百二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持原在香港实行的航运经营和管理体制,包括有关海员的管理制度。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规定在航运方面的具体职能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