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年)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年) 第四十五条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第四十五条 进口食品运达口岸后,应当存放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需要移动的,应当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大宗散装进口食品应当在卸货口岸进行检验。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