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年) 第五章 食品检验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年) 第四十二条 第五章 食品检验 第四十二条 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复检的,申请人应当向复检机构先行支付复检费用。复检结论表明食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担;复检结论表明食品合格的,复检费用由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承担。 复检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担复检任务。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