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6年)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6年) 第五十三条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对接到的咨询、投诉、举报,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并对咨询、投诉、举报和答复、核实、处理的情况予以记录、保存。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条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