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年)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年) 第三十六条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第三十六条 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海关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进口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第六章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