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年)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二十九条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食品,应当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